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汇圣泉、宏涛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一中民初字第1906号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百湾子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
被告北京宏涛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南站高架层商业区C区C103。
法定代表人栗宏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君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圣泉酿酒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京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宗龙,北京市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花瓷公司)诉被告北京宏涛田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宏涛田源公司)、北京汇圣泉酿酒厂(简称汇圣泉酒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于2012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花瓷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768947号“青花瓷”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汇圣泉酒厂制造并销售了“青花瓷”浓香型白酒,上述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宏涛田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青花瓷”浓香型白酒,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汇圣泉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宏涛田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汇圣泉酒厂赔偿青花瓷公司人民币两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 王东勇
人民陪审员 毛艾越
二○一二年 七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刘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