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淘宝商标侵权
如果发现他人在“淘宝网”上销售使用自己商标的商品,可以要求淘宝网删除侵权商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要求淘宝网删除侵权商品,需要在淘宝网页上注册,提供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和权属证明,侵权商品链接等。如果经淘宝网审核投诉成立,会删除侵权商品的链接。为了保留合法有效的侵权证据,投诉前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二、怎样判断文字商标近似?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怎样判断图形商标近似?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怎样判断文字和图像组合商标近似?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五、经销商侵权吗?
经销商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应当具备四个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销售商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销售商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商誉损害等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上述四个条件均具备,才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六、公司名称侵权?
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字号,字号起到了商标的功能,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如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就要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也不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如果恶意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其字号的同时,还可以直接判决责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或其字号。
七、饭店名称侵权吗?
近年来,饭店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日益增多。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在招牌、订餐卡及餐巾纸等服务用品上一般单独标注饭店的字号。如果饭店的字号已经被他人在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为商标,上述使用方式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不仅要赔偿商标权人的经济损失,法院还可能判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直接判决变更企业名称。而饭店一旦要更改名称,不仅要重新装饰装潢,还要到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变更手续,直接严重影响饭店的经营。因此,饭店在登记企业名称前,务必要对准备使用的字号进行商标查询检索,避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
八、LOGO和商标有区别吗?
LOGO是公司形象识别的载体,商标是商品/服务品牌的载体,LOGO与商标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公司设计LOGO时,首先要对该LOGO进行商标查询检索,避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LOGO设计完成后,要及时将该LOGO申请注册为商标,还应对LOGO及时进行版权登记。
九、出口货物侵犯权吗?
如果某一商标在中国被他人申请注册,而在进口国的商标权属于加工制造商或者委托加工商(或者进口商),这时,对于制造商是否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问题,商标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有根本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产品没有在中国销售,但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的特性,原告取得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被告在中国境内委托制造并出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就侵害原告在中国的商标权。因此,制造商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工商部门和海关一般基于这种认识,要求制造商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一些法院也有类似的判决。
但也有观点认为,这种制造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制造商接受他人的委托定牌加工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全部出口至国外,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中国的相关公众在国内不可能接触到涉案产品,不会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另外,在定牌加工关系中,境内加工方在产品上标注商标的行为形式上虽由加工方所实施,但实质上商标真正的使用者仍为境外委托方。涉案产品所贴商标只在中国境外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并不在国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认为制造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十、产品名称侵权吗?
商品名称主要是用于商品分类,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比如“汽车”是商品名称,“吉利”是汽车的商标,大家谈到“汽车”,是指汽车这类交通工具,但说到吉利汽车,则是指浙江吉利控股集团生产的汽车。因此,商品名称与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如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存在近似之处,且经营者对该部分有意突出使用,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则其对商品名称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造成混淆、误认后果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将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十一、别人起诉商标侵权怎么办?
如果自己使用的标识被控侵犯了别人的商标,首先要考虑不侵权抗辩,比如:没有将标识作为商标使用,所用标识与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类似;自己对该标识享有在先权利,或对该标识有合理/正当使用理由等;如果确属商标侵权,则要努力减轻侵权责任,降低赔偿数额,或者与商标权人求取合作等等。具体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抗辩:
1、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以注册商标为通用名称为由进行抗辩。如果注册商标可能构成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3、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4、特殊贴牌加工抗辩(国外权利人委托国内企业代加工后直接出口国外)。在国内企业只是加工,没有在国内销售、流通,不会导致国内消费者混淆,理论上不构成侵权。许多法院也认为不构成侵权,但实践中工商、海关、公安都有可能认定侵权查处。
5、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可从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生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方面进行抗辩;
6、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停止侵权行为为主要方式,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商标权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或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以不予赔偿。
7、被告使用自主品牌商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对于使用自主品牌的商标,则要考虑是否造成市场混淆,同时以技术对比形式考查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程度、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8、针对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的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害时,倘若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
9、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注册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他人可以合理使用该地名;使用其他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合理使用抗辩:1、抗辩人主观上善意;2、对商品仅做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3、并非作为商标或包装装潢等使用;4、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10、诉讼时效的超期。对于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侵权及赔偿起诉,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侵权的持续状态。在此前提下,可以判决被告侵权成立,但是赔偿数额则由起诉之日起向前倒推两年为限计算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情况。
11、关于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转让、注销、停止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包括拼音)域名的诉求,被告不认为原告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而侵犯其商标权;被告也可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可证明其对域名网站作非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类别商品上使用,非为商业性目的使用也是有效抗辩理由之一。
十二、什么是商标侵权?
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