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浪莎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全球最大的袜业生产厂家,具有广泛的知名度。浪莎公司于1998年依法申请并取得“浪莎”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该商标在2002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年9月被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10年5月被中国品牌研究院认定品牌价值12亿元。最近,浪莎公司发现个体经营者刘先生、赵先生等7人使用与浪莎公司相同的商标销售相同产品。浪莎公司认为,这些产品做工粗糙、质量低劣,欺骗消费者并且严重损害了浪莎公司市场信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北京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庭审中,刘先生等7名被告辩称,所销售的袜子都有合法的进货来源,不知道该商品是否侵权,不同意浪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浪莎公司是“浪莎”文字及图组合商标的注册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经过在法庭上比对,能够证明浪莎公司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与浪莎公司提供的正品存在区别,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刘先生等7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浪莎公司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除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浪莎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由于浪莎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先生等7人的侵权所得或者浪莎公司受到的损失,法院决定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刘先生等7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浪莎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浪莎公司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先生等人的侵权行为对其所造成的具体影响,因此浪莎公司要求刘先生等7人在《北京日报》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刘先生等7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浪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