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注册代表处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1、工商登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刻制公章 (上海市公安局)
3、企业代码登记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4、统计登记 (上海市统计局)
5、外汇许可证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6、税务登记 (上海市税务局)
7、海关备案登记 (上海海关)
8、健康证明 (上海市卫生检疫站)
9、外籍代表就业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