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公司参加商标局和中华商标协会举办的商标注册培训会议获悉. 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部电话,花费1000元左右委托注册公司搞张营业执照就"开业"招揽商标注册业务的现象已经引起国家商标局领导重视.对侵害商标申请人合法利益和报送商标不交纳注册费的商标代理机构要面临被终止商标代理业务或被撤销代理资格.
商标代理频繁“蒸发” 行业呼唤“守夜人”<<中华商标>>2007年8月
取消商标代理机构行政审批制度,降低行业准入门槛,至今已经有4、5个年头。由于缺乏监管,商标代理机构频频“蒸发”,导致越来越多的补正、驳回、答辩等书件无法送达代理机构,致使申请人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回复商标局,从而引发委托人权利丧失的结局。商标代理行业发展到如此状况,不仅伤害到申请人,也严重地影响到商标局的行政效力。
本着减少申请人的损失的意图,商标局于2007年6月11日下达了“关于委托人直接来我局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书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举了若干委托人可直接到商标局领取商标证书等书件的情况。笔者认为这些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商标申请委托人遇到代理机构“蒸发”,依然没有实际有效的补救措施。
商标申请委托人直接到商标局领取商标证件等书件的前置条件操作性不强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被注销备案的”或“地方工商局出具的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已经注销或被吊销证据的”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书件。
《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和变更须知》规定,办理注销需提交如下文件:
1、结算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2.、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登记部门印章);3、代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业务的清单;4、证明经办人有权办理结算手续的证件。
由此可见,若在商标局没有或者仅有小额余留款项,准备“人间蒸发”的代理机构有可能根本就不办理注销手续,因没有法律授权,商标局对此类代理机构也没有制约措施;另一方面,地方工商部门也没有特别措施处置那些通过非常规方式(如从经营地消失、不参加年检)退出经营的经纪、代理企业。
更何况,要求委托人时时关注在地方工商部门或报刊上不定期刊登的注销公告,是对委托人增加的额外注意负担。
二、《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联系不上,委托人通过《商标公告》、《中国商标网》或其它途径核实其书件被邮局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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