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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欧盟商标注册的主管部门是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CTMR)规定的条件获得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
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7个成员国,是一个整体的注册。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商标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欧盟商标特点
1. 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八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 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