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谈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在用“密不透风”来形容对它的保护程度都不为过。从1883年的《巴黎公约》对其保护开始,再到现在的TRIPS协议,其间很多国际性条约也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给驰名商标以保护的。并且现在这种保护趋势不断趋向严格化。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达到了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程度。(((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外,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又延伸到了这个与现实相对应的虚拟空间中,可以说,驰名商标的权力又扩张到了网络领域。即绝对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权和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如:发生在北京的杜邦、宝洁等知名跨国企业,追回自己的中文域名的案件,恰恰正验证了这一点。还有在侵权认定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则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判定被告与其商标的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而且现在对驰名商标还有给予更严格法律保护的国际趋势。驰名商标除了符合一般注册的必备要件外,至少还应包含有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
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
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 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时间比较短,或市场销售量不大的商品商标,不可能成为驰名商标。或者某一新产品,仅靠厂商独特的商标设计艺术和巨额的广告费,在短期内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媒体宣传而为公众所知,但却忽视商标所示的商品的内在质量,则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属于“虚名商标”。
当然,这个为公众所熟知的“公众”,也并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户晓。因为许多商品,仅限于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销售商经销。所以为公众所熟知,应理解为为数众多的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和为数众多的特定的经销商群体所知晓。
3. 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
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例如由美国兰道公司主持、于1990年在社会问券调查的基础上评选出了世界10大驰名商标,即“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麦当劳”、“IBM”、“百事可乐”这些商标在美、日以及德、瑞士等西欧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尽管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没有确切的标准,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作为驰名商标除在本国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外,必须在国外、至少为一、二个国家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
4. 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一般的注册商标,只要由商标使用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即可。但驰名商标必须经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中国1992年的首届认定的驰名商标由商标使用人申报,经报界公布后,由消费者投票,国家商标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筛选,最后由国家商标局加以认定和公告产生,其中以消费者投票评选的结果为主要依据。
中国现已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这一规定仍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的态度、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等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
美、德等国认定驰名商标则采用民意测验方式;
日本是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由政府不定期发布驰名商标;
法国是由法官宣判,但其确定的标准,也以该商标的商品年销售总额、销售覆盖面和商标的年广告宣传费总额为依据。
驰名商标的取得,与一般的注册商标有重大区别。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而且汉语中的“驰名”原本是作动词用的,即传播、扬名的意思,而不能作为名词的,在生活中与“驰名商标”对应的词是“名牌儿”,但二者仅近似而并不相同。其一,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内相当大的区域内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什么地方性的驰名商标,而“名牌”则有“全国名牌”或“省内名牌”、“当地名牌”之分;其二,驰名商标指的是商标,而名牌有时并不指商标,可能指的是企业名称;其三,名牌的认定至今在国内无法律可循,仅是公众的生活用语而已,但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其四,也是最重要的,“名牌”的保护至今没有立法,而驰名商标则有相应的法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