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公司是一家在业界颇有名气的保险公司,2011年底,金安公司与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进口的一批越南木薯干承保。不曾想,货物从越南胡志明港运抵中国连云港后被查出大量短少。金安公司于是按约向中化公司先行赔付。中化公司向金安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随后,金安公司一纸诉状将承运人林朗公司推上法庭,要求代位行使中化公司对其的赔偿请求权。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金安公司的诉请。
胜诉的生效判决在手,更大的问题却摆在了当事人和法官的面前。林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表示,公司已经歇业多时,无力支付任何赔偿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该公司属于注册地在香港的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走财产执行的路子已然行不通。而当时掌握的证据又无法证明该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因此也无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转机出现在今年4月,当时,金安公司带着一份林朗公司(卖方)与天和公司(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书找到法官,希望能执行林朗公司对天和公司的到期债权。法官审查该份全英文合同后发现,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信用证付款,不存在保全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可能性。“明明早就胜诉了,可到现在还没拿到钱,这是你们法官无能!”面对当事人的质疑,执行法官并没有灰心,相反,从这份看似无关的案外合同书中捕捉到一个重要信息——林朗公司还与他人有业务往来,这说明该公司还有履行能力。
执行法官先是赶赴山东日照天和公司处核实该份合同书的真实性。结果正如所料,林朗公司还在开展对外业务,并且已经凭借信用证取得了货款。为免打草惊蛇,法官迅速赶往合同书注明的公司办公地址进行调查,然而到了之后才发现,在该地址办公的是一家不相关的国内公司。法官随即走访了大楼物业,得知林朗公司确实曾在此地办公。会不会是一个公司两套牌子?法官又前往该公司注册地工商局调档,果然,该公司的负责人就是林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
面对法官,周某声明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分属内外资公司,不存在联系,被执行人林朗公司早就停止经营,名下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官当即拿出合同书揭穿其谎言。面对法官的好言相劝,周某仍拒不配合。于是,法院果断对周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9月初,周某在机场出境时被限,这才意识到已经无法继续逃避债务,最终履行了8万元的债务.(文章转载与本站信息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