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利兹商标注册 |
1、1939年2月17日生效的第1号法令,1939年生效的第21号法令以及2000年12月31日生效的伯利兹商标法第257章构成伯利兹有关的商标法律。
2、不可注册的要素同英国。
3、伯利兹采用尼斯注册分类。
4、伯利兹商标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伯利兹商标申请所需资料
1、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份;
2、 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 商标图样;
4、 商品名称和类别;
5 、签署的委托书;
三、伯利兹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1、申请人资格: 任何自认为是某一商标的所有人的人或公司。任何打算使用某 — 商标或正在使用某一商标的人或公司,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向伯利兹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在申请前没有使用,申请时须表明打算使用的意向。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①形式审查: 申请递交后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②实质审查: 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 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 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内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申请人在交纳延期费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
③公告: 商标通过审查后,申请人会被告知 商标申请 已接纳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 3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及提交相关证据。
④伯利兹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 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 大概需要12-18个月。
3、伯利兹商标有效期:10年。
●商标异议期限:无规定 ● 连续不使用撤消时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