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商标注册 |
受通时间:4周内
注册时间:12-18个月
申请材料:1)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具体项目
3)商标图样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概要
以色列规范商标的法律包括1938年11月21日生效的商标法(该法于1972年颁布过希伯来语版本)及1983年版商标条例;此外还有1948年颁布1956年修改的专利、外观专利及商标法,1929年颁布并于1958年修改的商品商标法,1965年实施的商标法修正案。以色列商标权的获得基于申请在先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立体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以色列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晶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海牙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任何希望对商标拥有排他性权利的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除所有人之外的他人可以被授权登记为使用者。虽然以色列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但当就同一商标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有争议性的主张时,商标的在先使用将被考虑进去。
二、审查
审查官在接受申请后,将对该商标进行检索,以审查是否有相同商标或可能构成欺诈的相似商标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已经注册。商标申请将按申请时间顺序进行审查,但是,也可在申请人提供声明书或宣誓书陈述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其申请进行加速审理。在决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的时候,审查官也可考虑该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而在相关商品上拥有的显著性。如果审查官要求申请人对申请进行修正后3个月内申请人仍然未能满足要求的,审查官将就此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再过3个月仍然未能符合要求,审查官可将申请视为失效。在第二个3个月期间,申请人可及时提出延期请求。
在核准申请后,审查官将安排申请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审查官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期很少会可以延期。对于审查官的裁决,可以在30天内向最高法院进行上诉。
异议的裁决将是最终裁决,除非事实已发生变化(如异议所依据的在先商标权已放弃),任何一方均不得再重启本案。以上裁决既可以指商标审查官所作出的未被上诉的裁决,也可指上诉后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裁决,二者均可被视作终局裁决。
商标所有人一旦取得注册,将在注册商品上拥有排他性专用权。在所有同注册商标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商标注册人的登记注册将是注册本身以及随后的转让的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商标注册有效期7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4年,续展申请可在到期日前3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内在交纳一定罚款条件下提出。
如果由于未缴续展费而导致商标从注册簿中撤销,在随后1年内该商标将会成为其他相似商标申请的障碍,除非商标注册官确认该商标在撤销前的2年内并没有被善意商业使用,或者其他相似商标的使用并无恶意欺诈或者同该商标的使用之间不会产生混淆。
三、转让、许可及撤销
商标申请和注册均可以连带或不连带商誉一起转让,转让必须备案。除征得注册官同意之外,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均不得转让。
以色列法律承认商标上的担保利益。该担保只能在商标局登记备案才能对抗第三人。此外,如果涉及个人,该担保必须到担保注册簿中登记,如果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则必须到公司注册簿上登记。
商标注册人可以授权他人在注册商品的全部或部分上使用注册商标。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注册人的全资子公司也必须遵守商标授权使用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在下列情况下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商标一开始便不具有注册性,或者该商标在以色列造成与他人的不公平竞争(只能自商标注册起5年内申请撤销程序);如果以色列注册是基于原始国注册而获得的,但相应原始国注册不再有效;商标注册后连续2年未使用,其撤销期没有时间限制。如果是以商标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撤销申请人必须表明商标注册人没有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实际也一直没有在注册商品上真实使用该商标,或者在撤销申请提出前的2年内一直没有使用该商标。对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可以向商标注册官提出,也可以选择向最高法院提出,但在实际操作中,—般都先向商标注册官提出,然后再最高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