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可以办理面向商标局的代理业务。
二、商标代理机构名单由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报,我局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信息汇总后在“中国商标网”上予以公布。
三、商标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的,应首先将规费预付款项汇至我局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预付款数额不限。我局收到代理书件以后,将所需费用从预付款项中扣除。如出现预付款少于所需费用的情况,我局将直接对不足部分申请件作不予受理处理,其后果由代理机构自负。
五、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9月19号下发的《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工商标字[2002]第234号)执行。该通知还刊登在2002年第43期《商标公告》上。
六、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第八版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也称《尼斯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