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说明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分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两大类,项目依据为国务院2000年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文件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申报指南》,详细内容见附件。
二、认定机构
两类企业的认定机构为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三、认定时间
每年认定申请的递交时间为3~4月,成为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会员即可收到组织认定的具体通知。
四、认证企业可享受的政策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及企业认定
进口优惠: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速折旧: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再投资优惠:2010年底之前,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如果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能享受的优惠
关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增值税:2010年底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五、认证条件和材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条件有4项:
1.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2.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3.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有效财务报表;企业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的证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条件有3项:
1.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3.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享受进口芯片关税优惠的还需提供: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申请享受国务院[2000]18号文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产品认定,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委托境外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出入海关有关凭证(如报关单、提单、装箱单)的复印件。
该产品经市经委和北京海关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八条 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六、特别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后需要年审,但没有特别说明申请认定和年审的费用。
1、认定机构每年对已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审查。
2、企业必须在每年的二月底前将上年度年审材料报至认定机构,逾期未报年审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
3、认定机构应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审工作。
4、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上报信息产业部。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则特别说明认定费用:
按照信息产业部集成电路企业和产品审理费已执行的标准,企业认定1000元。
附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仅适用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仍沿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2、本《细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认定机构负责实施。
二、认定申报
1、企业自愿向认定机构申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
2、申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它有效财务报表;
(5)企业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6)其它可以证明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申报表》需附电子文档一份。
三、认定机构受理
1、认定机构接收企业的认定申报材料,并检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材料完整齐全后方可受理。
2、认定机构受理后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含受理号),网上申报的在网上发布。
3、认定机构受理后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4、认定机构受理后如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视同重新申报。
5、企业向认定机构申报材料时应缴纳相应认定费用。
6、认定机构受理后,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审查
1、申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
(2)企业具有集成电路生产环境,包括厂房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人员等;
(3)企业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必须大于或等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审查首先由认定机构的审查员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完整和清晰准确,并由审查员签署审查意见;
3、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内容审查,专家组成员至少由5人组成并相对稳定。
4、认定机构或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相关费用由企业负担)。
5、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审核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五、审核结果的上报和批复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合格者,由认定机构上报信息产业部。
2、认定机构上报材料: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审核通过的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3、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文公布。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年审
1、认定机构每年对已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审查。
2、企业必须在每年的二月底前将上年度年审材料报至认定机构,逾期未报年审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
3、认定机构应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审工作。
4、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上报信息产业部。
附2: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申报指南
一.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界定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含集成电路产品设计、设计开发、设计加工、设计服务、设计软件开发、培训、咨询、应用开发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或经营组织。
2.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集成电路芯片和单晶硅片。
二. 经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政策优惠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除可享受国务院[2000]18号文和京政发[2001]4号文规定的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相关政策。
三. 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及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设计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和管理规范;
(三)具体认定条件依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通知中第十二条认定标准执行。
2.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本企业的自主产品,其主要设计过程必须在本企业完成;
(二)必须是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
四.认定的前期程序
1. 登陆http://www.sica.org.cn
2. 网上填写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到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上报申报表和其他材料
3. 详见流程图
五.应向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提交的材料
1.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或年(复)审申请书面报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申请表中规定的其它材料。
2.申请享受国务院[2000]18号文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产品认定,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委托境外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出入海关有关凭证(如报关单、提单、装箱单)的复印件。
该产品经市经委和北京海关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六.认定费用
按照信息产业部集成电路企业和产品审理费已执行的标准,企业认定1000元。
七.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一式三份,按照申请表及应提交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