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
1、撤销三年不使用所指的“三年”是指从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日起往前推三年,而非从该商标注册之日起往后推三年;
2、因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注销、死亡的,也可通过该申请提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可提供欲撤销商标注册人已注销/死亡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文件应由欲撤销商标注册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或欲撤销商标注册人所属的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