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加快建设上海“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和全面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市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根据全市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年各不超过两个。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定对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及从事质量教学、科研、管理等人员。
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原则;制订《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细则》和《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等;培训、评聘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委派评审观察员;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并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培训。经考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人员,颁发证书。
第十条 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业、本地区创市长质量奖组织或个人的培育、推荐,以及获市长质量奖组织或个人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
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五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章 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办法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二)资格审查。市质量技监局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市质量技监局组织评审人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由市质量技监局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市质量技监局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名单成立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市质量技监局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
(六)审定公示。市质量技监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审定组,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市质量技监局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七)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个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表彰及奖励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每个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市质量技监局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九条 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市质量技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各区(县)政府应相应设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与市政府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重点推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工艺特色和改造传统工艺流程,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
(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重点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市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称号(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两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无偿资助。
第五条 (支持标准)
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单位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原则)
采用奖励方式的,按照本市鼓励的产业发展重点,结合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实行分层分档奖励。
当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级称号的,以及多次获得同一国家级称号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维权、质
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上海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无偿资助申报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公布无偿资助项目范围及申请方式。
(二)无偿资助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公布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按项目类别由区(县)职能主管部门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级职能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审查。
(三)评审办公室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品牌建设、产业发展、国内外贸易、财务、法律等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
(四)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无偿资助项目进行分析研究
和综合平衡,根据择优原则进行审定,并确定资助金额,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初审,经市质量技监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分局初审,经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初审、经市经委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二)经评审办公室审核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对企业进行奖励,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拨款程序)
资助及奖励项目审定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
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无偿资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每年将绩效评估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送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监督)
接受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 应对项目经费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或者挪用。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材料的,或玩忽职守、贪污挪用无偿资助经费等情况,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外,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相关单位申报无偿资助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示,同时追缴已拨的专项资金。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审计和稽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2006年获得上述第三条第五款各类称号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由市经委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