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有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
2、合同的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有相应的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的内容。
二、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认定范围:
1、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为经济建设服务发展研究等的项目;
2、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成套技术系统的研究开发项目;
3、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海洋资源、核能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开发项目;
4、环境保护和改造项目;
5、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改进和创新项目;
6、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的培育和开发项目;
7、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开发项目;
8、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三、以下内容不屈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
1、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
2、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
3、简单仿制国处引进技术及设备或违反与外方所达成的协议,侵害外方技术权益的合同;
4、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复制、仿制及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
5、合同标的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6、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撑列和类似的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现有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的调整;
7、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鉴定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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